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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

(2019年版)

2019-06-21 14:49:18  来源:转载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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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国卫疾控发〔2018〕47号)疾病监测全覆盖行动,为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提供基本数据资料,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以村为单位,动态评价病区炉灶使用及相关健康生活行为形成情况,掌握病区病情变化趋势,为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提供基本数据资料。
       二、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范围。在山西、辽宁、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广西、四川、贵州、云南和陕西12个省份的全部病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的全部病区村。
(二)监测时限。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监测工作,并更新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中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相关内容。
(三)监测内容及方法。
1.监测县及监测村的基本情况。包括县、乡(镇)、村名称及代码、县人口数、病区村常住户数、常住人口数等。
2.炉灶使用及相关健康生活行为形成情况。每村按照单纯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30户开展监测。调查不同类型改良炉灶户数、合格改良炉灶户数、合格改良炉灶正确使用户数、清洁能源使用户数和实际受益人口数。调查食用玉米、辣椒的正确干燥、保管以及食用前淘洗情况。
3.氟斑牙病情监测。检查全村当地出生并居住的8—12
周岁儿童氟斑牙患病情况,检查率不低于90%。采用标准为氟斑牙诊断标准(WS/T 208)。
       三、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市(地、州,以下简称市)、县级监测人员进行监测相关内容培训,县级负责对乡(镇)、村一级的医务人员开展相关内容的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2.从事入户调查的县、乡(镇)、村级相关业务人员,从事氟斑牙诊断的县、乡(镇)级相关业务人员,以及负责数据录入的县级相关业务人员需经上一级统一培训,受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数据管理。国家、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层层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整改,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四、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领导监测工作。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测工作;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3.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测工作;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4.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二)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指导监测工作,评估监测工作质量;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报送。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监测人员的培训;指导监测工作,评估监测工作质量;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报送。
3.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协助培训县级监测人员;指导监测县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和形成监测报告;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报送。
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监测工作;收集监测数据并录入全国地方病防治综合管理系统;负责监测数据的分析、报送。
(三)乡村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监测乡(镇)及其小学、监测村及其小学的沟通协调,组织监测对象接受检查。
       五、报告与反馈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10月31日前、市级于11月15日前、省级于11月30日前、国家级于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将监测报告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六、信息利用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努力做到监测有序、信息顺畅、响应及时、措施有力,确保以健康教育为基础、改良炉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持续有效地落实。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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